(三)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基金会投资活动的管理情况和基金会投资活动计划。
第十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由理事会中具有投资经验的理事和外聘投资专家组成,人数3~8名。所有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第十一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从事投资行业5年以上,在业内享有一定的声誉;
(二)品行端庄,满足《公司法》中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三)具备股权投资、金融及相关企业运营的专业技能,拥有较多的成功投资案例。
第十二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理事长提名,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任期四年。
第十三条 基金会所有投资活动均由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事先评估和事后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可以投资不动产或从事股权投资,但必须确定该不动产或股权投资有良好的收益和可变现性。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时,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基金会不选择需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活动。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投资合同须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十六条 在投资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南都公益基金会章程》关于“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的规定。这项规定同样适用于投资管理委员会外聘成员。
第十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六章 重大投资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
(一)超过基金会总资产50%的投资;
(二)基金会的直接股权投资。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必须经过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执行。
第七章 投资风险控制与止损机制
第二十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跟踪管理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事会,以便理事会尽快做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一条 投资活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退出: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20%的;
(三)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四)委托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八章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决策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和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决策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理事会。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