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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 诉讼法有关知识02(第7页)

第12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依据上述规定,公证机关的公证业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证明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项: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公证机关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行为予以证明,就是法律行为的公证,常见的有对合同、委托、遗嘱、财产赠与、收养关系等的公证。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按照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公证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指法律行为以外的,可以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的一切事实。常见的有证明出生、死亡、失踪、灾害性事件以及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经历、状况等方面的事实,证明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资格、资信、经济活动等方面的事实。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件,包括声明书、诊断书、毕业证书、驾驶执照等等。公证机关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证明,是一种程序上的证明。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审查,确认有关文件在形式上是否真实,在内容上是否合法,而对文书内容的真实可靠程度并不进行审查确认。通常有以下四种方式:①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②证明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在文书上的签名、盖章属实;③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④证明用不同民族的文字或不同国家写出的同一文书是相符的。

(4)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强制执行公证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具有同等执行效力,可以直接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辅助性业务。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保全证据;②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③技术性服务,如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6)办理其他公证事务。

《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4项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这是一项弹性条款,是为了公证机关更好地适应社会实践对公证业务越来越复杂的需要,而作的灵活性规定,它把不能一一列举的公证事项都包括在内了。

公证的程序

公正的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

1.公正的一般程序

办理公证的一般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出证三个阶段。

(1)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亲自到公证处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住所地办理公证。

申办公证的申请人或委托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

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资格的证明材料。

③需要公证的文书。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材料。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并明确、全面地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人员接受申请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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